吉林工商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 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根 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 号文件)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开放的条件与形式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 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本科学生的开放。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一) 开放的时间对学生是业余的、课外的;
(二) 开放实验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教学计划之外,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 验项目的延续和提高,或为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方式,分为自选实验项目、学生参与科研、学生科技活 动等具体形式,采用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实验教学模式。
( 一) 自选实验项目由实验室拟定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学生在 实验中应当独立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 验报告。
自选实验项目包括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具有一定科普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和 针对本学院或本专业学生开设的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二) 学生参与科研由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开放研究项目,吸收优秀 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学生参与科研主要是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
(三)学生科技活动由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项目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条件,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 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协调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本教学单位实验室开放工作,实训中 心主任 (或实验室主任) 负责所属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充分发挥
实验室作用。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每学期在规定时间申报一次。
各实验室应根据现有条件设计具有创新意义的开放实验项目,并填写《吉林 工商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由各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 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学实习科审批后向学生 公布,供学生选择。
第六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当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 人员。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对开展开放 实验的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学实习科存档。
第八条 教学实习科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核定实验室 开放费用、教师工作量及相关实验室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布置防 范措施,保证实验安全;
(二) 实验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学生做实验;
(三) 实验过程中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 实验结束后,检查仪器、工具情况,对损坏仪器、设备情况及时报主 管部门处理;
(五) 指导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
(六) 批改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结合学生实验情况评定学 生开放实验成绩;
(七) 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四章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申报选择的开放实验项目。学生 自带实验项目的,应当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实验室批准后,学院负责实验 室管理的领导审批后报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一条 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 参加实验。
学生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 2 次,将取消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当做好预习,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 文献资料,制定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当服从指导教师管理,按照操作规程实
验,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当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 果。
第五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 加实验室开放活动。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 加比赛,并可计入到创新学分中。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实 验技术人员和相关教师每年都应当提供开放实验的项目供学生选择,并按照实验 室开放时间、开放实验的难度和学生参与人数核算工作量,计入教师年度教学工 作量中。
第十七条 校内各实验场所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 室的全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