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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6 10:18:30 点击数:

吉林工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与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必须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师资力量等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稳定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的建设,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实验教学要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熟练的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计量及定标工作,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根据承担的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钻研和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按计划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科技开发,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在主管教学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

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的建立、撤销、合并、实验室建设规划、整体布局与管理、高档仪器设备的购置、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室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根据本学院实验室的规

模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总量,可设实训中心主任、专职或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

第十四条 全校实验室教学工作,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各学院实验实训费用预算;

3.加强实验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实验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完善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5.检查督促各实验教室完成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房间、设施和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专兼职管理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各教学学院应当根据教学发展要求及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同时应有效将收入纳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中。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原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吉林工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林工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吉林工商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建立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学校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采用现代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科学化体系,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五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各学院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专业精通的实验教师队伍。并根据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教学需要,对相关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实训中心主任及实验(实训)教师工作职责,参见《吉林工商学院实训中心设置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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