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保卫处、后勤处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所有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 各学院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专、兼职实验室管理员是所管理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各教学学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 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及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学院同时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学院院长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根据《吉林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具体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 各教学学院要与专(兼)职实验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一)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各教学学院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
第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使用学校统一配发的专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预案。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
(一)落实仪器设备安全责任。各院(所、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分管领导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大型仪器设备的责任教师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一般仪器设备的仪器负责人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和分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吉林工商关于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四)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上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五)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
(一)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三)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四)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四条 水电安全
(一)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二)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三)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管理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
(一)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特种设备需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需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综合管理科负责送检。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校、院、实验室需建立三级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月初组织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员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实验室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所、中心)、保卫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